【20240601055041】尹某危险驾驶案——兼具从重和从轻情节时的量刑处理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1201-1600)>>正文


 

 

【20240601055041】尹某危险驾驶案——兼具从重和从轻情节时的量刑处理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从重 从轻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辽宁省义县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大榆堡镇门家沟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门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尹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赔偿了门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4)辽07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尹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且积极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表现,故总体上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具体到醉驾案件,则要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
  一审: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4)辽07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