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40】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逃避检查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某酒店出发,先沿市民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运河大道,后沿运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地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王某某弃车逃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另查明,王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2023年9月25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分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23年11月7日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同时,王某某2次交通肇事逃逸、1次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九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之一,但考虑其交通违法次数多且时间跨度较短,在本次醉驾行为中又有逃避检查行为,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再犯可能性较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应判处其实刑。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醉驾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无论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之前或者之后,均要以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总原则。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有多次道路交通违法劣迹,综合考虑其本次犯罪的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因素,评价其有再犯危险,不符合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不能适用缓刑。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后的,可认为属于《意见》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对其不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1323刑初9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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