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22】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遇检查与他人交换座位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换座位 逃避检查 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沿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东侧,发现有民警设卡检查,遂停车与其妻交换座位,由其妻驾驶车辆企图逃避检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苏04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某遇到酒驾临检时,停车与其妻交换座位,由其妻驾驶车辆,在被民警现场询问的第一时间即承认酒后驾车及交换座位事实,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应认定为妨害司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可总体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醉驾被告人在遇到酒驾临检时与车内未饮酒人员交换座位,指使他人“顶包”,能否认定为妨害司法,应根据公安机关发现及被告人承认逃避检查的时间综合认定。被告人在被民警现场询问的第一时间即承认其交换座位逃避检查事实,应认定为逃避检查行为,若拒不承认交换座位事实,否认醉驾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