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19】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具有“从严”“从宽”双向情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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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055019】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具有“从严”“从宽”双向情节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从重 从宽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11时19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汤庄延河路某超市门口停车处起步上某路段时,与他人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倪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另查明,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多次盗窃前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4)苏04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倪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倪某某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较高、多次盗窃前科等从严处罚情节,同时具有自首、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应对倪某某作出总体从严的处理,判处实刑,同时在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上体现适当从宽。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具体到醉驾案件,则要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