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18】方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暴力冲卡抗拒检查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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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055018】方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暴力冲卡抗拒检查的,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妨害公务罪 醉驾冲卡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支路某酒吧附近驶出,途经云西路、解放南路等路段,其间最高时速超过100千米/小时,已严重超速。方某驾车经过椒江区解放南路与某交叉路口附近时,明知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仍不按指挥减速接受检查,以约80千米/小时车速冲卡,直接撞击现场停放警车,造成警车受损。后方某因安全气囊弹出无法继续驾车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方某赔偿受损警车维修费用,自愿认罪认罚。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浙100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以驾车冲卡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方某所犯数罪,应予并罚。方某在危险驾驶过程中,严重超速驾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8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方某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本案发生于2023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前,在《意见》施行后提起公诉。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意见》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同时,《意见》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等情形,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明知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仍不按指挥减速接受检查,以约80千米/小时车速冲卡,直接撞击现场停放警车,造成警车受损,暴力程度和后果已超出一般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手段程度和后果,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对其所犯数罪予以并罚,并从严惩处,判处实刑。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且在量刑时体现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第16条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100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