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10】王某某危险驾驶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机动车驾驶证 实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北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杨公路某加油站时,因行驶轨迹异常,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堤头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9月2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20年11月25日,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8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4)津0113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汽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但王某某曾因醉酒危险驾驶被判刑,时隔两年又醉酒驾驶,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意见》规定,均应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作为无证驾驶的三种情形并列规定,《意见》突出惩处重点,未使用无证驾驶的表述,而是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表述,仅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处理,故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指自始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3刑初5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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