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055007】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及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情形的缓刑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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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055007】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及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情形的缓刑适用规则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通事故 逃逸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出发,经潘青公路驶入九园公路,后沿九园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某白公路交叉口西侧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唐某某在协商赔偿未果后驾车驶离现场。当晚,唐某某经亲属规劝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津0115刑初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理。唐某某在明知酒后驾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因协商赔偿未果驾车逃离现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其事后经亲属规劝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的行为,不影响对逃逸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唐某某在逃逸后短时间内即主动返回现场投案,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形相比,主观恶性明显不同,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罚;加之其醉酒程度较低,造成后果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条件。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行为人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从宽处理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等“逆向情节”的,应当在全面准确考察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而非一律不适用缓刑。经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确实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依法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一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5刑初37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