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1222008】褚某刚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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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222008】褚某刚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养老诈骗 虚构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 数额巨大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害人李某华与被告人褚某刚聊天时,褚某刚谎称有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名额,自己有能力办理,以“挂靠单位补交养老费为由”骗取李某华8.5万元,李某华于2018年10月2日将钱款转至褚某刚账户内。2018年9月,被害人张某龙托被告人褚某刚为其妻杨某茹办理补交费用、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褚某刚谎称能够办理,2018年10月、11月,褚某刚以“挂靠单位补交养老费用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龙人民币共计10.5万元。2018年9月,被害人赵某均欲为妻子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而询问被告人褚某刚,褚某刚谎称有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名额,自己有能力办理,以“挂靠单位补交养老费用为由”骗取赵某均8.5万元,赵某均于2018年10月10日将钱款转至褚某刚账户内。2018年10月,被害人王某梅询问被告人褚某刚是否能够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褚某刚在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办理,并以此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梅人民币共计10.5万元。2018年9月,被告人褚某刚谎称能够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以此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玉人民币共计10.5万元。以上款项,被告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刚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为多名被害人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骗取五名被害人共计48.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且将诈骗所得用于违法行为,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损失。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陕0203刑初5号判决:一、被告人褚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褚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华85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龙105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均8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梅105000元、退赔被害人某玉10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褚某刚提出上诉。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陕02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褚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事实,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本案证据,补交养老统筹政策已于2013年截止,被告人虚构其能办理的事实,将诈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赌博,且案发前未退还,其辩称其未虚构事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在被害人报案后,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褚某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向各被害人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事实,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3刑初5号刑事判决(2020年8月20日)
  二审: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2刑终30号刑事裁定(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