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266001】王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以发布“研究成果”为名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关键词:刑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 传播 地震预警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观测资料和自己的研究结果,在未向任何法律规定的单位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先后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9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古天文学者王某某”发布《天文地震预报:警惕6月28日危险天文节点》《6月29日四川平武4.8级地震为何中国地震局比国外少报了0.7级》《天文地震预警:四川甘孜州将在7月15日前发生7-8级大地震》《警惕7月13日、14日天文地震空间背景》四篇文章,散布虚假地震灾情预报意见,共获得点击浏览量12.9万余次。相关地震灾情谣言迅速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以及新浪微博等信息网络平台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引起相关地区群众严重恐慌,致使四川省地震局,甘孜州、小金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对该谣言进行多渠道广泛辟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另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四川省全境内无5级以上地震发生。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期间,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川13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智能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的地震灾情预报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辩称,2008年512地震做志愿者期间认识了预测了512地震的张某某(河南某地农民),对地震预测产生兴趣。其通过研究历史天文数据和历史地震数据共性、并结合了李某某等地震专家的一些研判意见,得出2018年四川又要地震的结论。王某某自述,当时发表地震信息是为了群众安全,后来没有发生其预测的大地震,其感觉很内疚。 被告人王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擅自发布作为其所谓“研究成果”的不实地震灾情预报信息,属于“编造虚假的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理由如下: 1.王某某在未依法报告、备案的情况下,明知其发布的信息可能成为“虚假灾情预报”仍予以发布,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故意。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发表本人或本单位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国家鼓励个人进行地震研究,但对于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充分依据的,应当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发布。本案中,王某某不具有预测地震预报信息的专业背景,亦未专门学习过地震相关专业知识,其采用的“通过古代天文学知识推测地震发生”所谓的预测方式,并非现代科学技术范畴。 王某某在其发布的文章中精确指明了地震发生的地方、时间、震级,根据公安机关对省级地震局专业人员的咨询,以现有地震预测技术,全球均无法达到准确预报地震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的水平,王某某的预测信息无科学依据。王某某明知个人不应当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但其并不信任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会研判其预测的地震信息,仍然通过个人自媒体向社会散布其预测信息,具有放任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主观心态。 2.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所谓“地震预测”信息后,导致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联合四川省地震局针对王某某发布的信息组织专题会商;同时导致四川省地震局新浪官方微博收到求证王某某发布的地震预测真实性求证信息2000余条,主要内容为求证预言言论是否为谣言、反映相关言论已经影响到正常生活、希望地震局正面回应网友关切、希望地震局对造谣之人进行处罚等。王某某发布的信息造成了大量网民和预测所在地居民恐慌,部分群众不敢回家睡觉、或举家外出、或在广场聚集,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当地政府通过移动公司、广告大屏、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群众群发辟谣信息41000余条,接受辟谣人数近50000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地震预报管理规定,以发布“研究成果”为名擅自发布虚假地震预测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一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2020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