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252002】马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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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252002】马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关键词:刑事 网络爬虫技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雇佣被告人莫某某一同开发“某索云盘搜索”网站。2018年1月,在马某某的策划和安排下,莫某某将“某索云盘搜索”网站http://t**suo233.com/开发完毕。3月,莫某某又开发了“某索云盘搜索”插件与充值会员功能,每个充值会员缴费后,可任意使用某索云盘进行搜索、自助下载和PDF转换。下载并使用“某索云盘搜索”插件的用户只要在电脑上登录百度网盘账户,该网盘账户内关于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将会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被上传到t**suo233.com的服务器。9月7日,马某某、莫某某利用“某索云盘搜索”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信息,之后以充值会员每人每月人民币7元、六个月人民币42元、一年人民币84元、永久使用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销售该款软件牟利。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二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0115元。经鉴定,在安装有“某索云盘搜索”插件的浏览器中登入百度网盘账户,进入“我的分享”时,插件程序会自动将已登录网盘账户的所有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上传到服务器t**suo233.com。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109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盘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某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并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上用于牟利,犯罪数额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强调的是未经授权或者他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系统。本案被告人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盘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某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并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
  一审: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