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222015】张某甲等诈骗案——诈骗罪与关联犯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以每条个人信息1元的价格向QQ好友“农夫”(另案处理)购得“好分期”等网贷平台的公民个人网贷信息资料共1800多条,并将个人网贷信息录入“聚某宝”虚拟平台。2020年10月中旬起,张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在广东省揭阳市一废弃工厂和揭阳市一小区内,假冒“聚某宝”网贷平台客服人员,通过虚拟电话卡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页链接等方式联系网贷人员,以催促归还到期网贷的方式对上述人员实施诈骗。得手后,张某甲通过“阿德”(另案处理)将骗得的赃款利用“聚某宝”APP后台“速优米”提现。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独占其骗得的赃款,钟某甲、钟某乙、程某、汪某所骗赃款须与张某甲平分。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采取上述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4人共计人民币160405.97元。其中,张某乙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钟某甲获利人民币11500元,程某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汪某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张某丙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钟某乙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2020年8月19日17时许,张某丙以上述相同手段,通过钟某乙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骗走被害人高某8580元,得手后由张某乙提取赃款,张某丙、张某乙、钟某乙三人分赃。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粤52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钟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421.5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十、责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继续退赔李某等15名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115922.47元,其中高某的损失由张某乙、张某丙、钟某乙共同退赔。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犯罪团伙,冒充网贷平台的客服人员,利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络链接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网贷信息资料共1800多条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续张某甲又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成立犯罪团伙,冒充网贷平台的客服人员,利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网络链接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张某甲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其中张某乙、张某丙分别介绍汪某、钟某乙加入犯罪团伙,量刑时酌情考虑。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张某丙、钟某甲、钟某乙积极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乙、汪某、钟某甲、程某、钟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3条之一 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1)粤52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