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222011】朱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电子数据 真实性 完整性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起,苏某魁(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电力大厦18楼的宏某国际内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招募了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孙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寿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马某、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梁某、罗某某、刘某、陈某某等人到其下设的各部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利用Blued、微信等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充值投注并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宏某国际下设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后台)。其中,人事部负责招募成员,为成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等事宜。人事部包括主管、小组长、组员,小组长负责管理组员、面试招聘对象等;组员负责通过社交软件、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成员。该部成员领取底薪,并根据招募业绩进行奖惩。行政财务部负责宏某国际的行政和财务。行政财务主管负责该部的日常管理,办理机票签证、日常开支等费用结算、报销等事宜;组员负责接机、安排住宿等事宜。该部成员领取底薪。推广部负责实施诈骗,其下设A、B(后被撤销)、C、D组,各组成员包括主管、多名小组长和组员。主管负责组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协调组员生活、提拔小组长、分发工资、指导大额充值提现等,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补助;小组长负责培训组员,监督、指导组员与客户聊天实施诈骗活动,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小组诈骗业绩提成;组员负责寻找发展客户实施诈骗,领取的工资是底薪加诈骗业绩提成,具体诈骗步骤为:第一步按诈骗话术范本和培训要求,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即虚拟身份;第二步使用诈骗手机采取虚拟定位方式,通过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以恋爱、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感情和信任;第三步向被害人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其进入平台充值投注,平台通过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并提现获利,从而引诱被害人继续充值;第四步以升级会员、充值送分等活动,或以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刷流水解冻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客服部与推广部配合,负责通过购买的某洽公司企业客服ID号(142016、145355)与被害人对话,向被害人提供充值所需的银行账户,确认充值数额,在被害人大额提现时以信息错误、账户冻结等虚假理由,拒绝提现。被害人充值的资金全部进入宏某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被迅速层层转移。 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宏某国际采用上述诈骗手段,对青海、河北、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等地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赵某良、袁某飞、巢某、卜某松、李某、史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其中已查明38名被害人被骗共计1165.6262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川7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对冻结的涉案资金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刑终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孙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寿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马某、张某甲、汪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梁某、刘某、陈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居民充值投注并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罗某某、刘某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旺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某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针对某洽电子数据分析情况说明的采信及宏某国际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综合评判认为:经审查,某洽电子数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有MD5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来源合法,且数据具有完整性;某洽电子数据有48万余条对话记录、2.3万余张图片链接,包含客服与被害人之间上分、下分的对话,客服发送的收款银行卡号,图片等信息;某洽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进行分析,出具了某洽电子数据分析情况说明并签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徐某当庭对某洽电子数据分析的安全性、科学性予以了说明;分析人员根据某洽电子数据中提取的访客唯一性标识、对话时间、对话来源、对话内容、充值截图及数额、被害人姓名及银行卡号、收款人姓名及银行卡号等关联信息,对某洽电子数据进行逐条、逐项分析、筛查,结合在案的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涉案数额,并通过微软套装软件的EXCEL工具进行统计,通过金山软件WPS工具和SQL数据库进行验证,并多次人工复核,多种统计结果完全一致,最终认定涉案数额;分析结论,一是某洽电子数据与宏某国际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相关联,二是该数据包含了 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被害人共计1500余人、诈骗数额共计10458.305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某洽电子数据分析情况说明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对某洽电子数据及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并得出结论过程所作出的说明,纳入审查分析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数据完整,审查分析过程逻辑清晰、证据充分,分析认定的涉案数额经过多种方式验证复核,该说明由参与审查分析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签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宏某国际诈骗犯罪数额的依据。 裁判要旨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或查封状态、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川71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16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终482号刑事裁定(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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