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179019】李某才、郭某故意伤害案——对伤医暴力案件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暴力伤医 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李某才伙同郭某光(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某医院急诊室内因看病问题与值班医生被害人詹某某发生纠纷,后郭某、李某才、郭某光等人将詹某某打伤。经鉴定: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24日,郭某、李某才被公安人员抓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害人詹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1天。经鉴定,对詹某某后期医疗费依法评估并产生相应鉴定费用。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云010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才、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才、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276.52元,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才、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基于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均积极实施了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伤害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才、郭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某主张的赔偿诉求,根据刑事部分在案证据以及原告人所提交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李某才、郭某应当连带承担合计人民币20276.52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才、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才、郭某等人因不满詹某某的诊疗,借着酒劲、倚仗人多对被害人詹某某实施殴打并致其轻伤二级,系对医护人员的恶意犯罪、对医患关系的恶意践踏,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负面示范效应较高。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即使存在医患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成为对医护人员的暴力行为乃至杀伤行为的理由,对伤医暴力案件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34条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9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