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179012】蔡某卫故意伤害案——持菜刀将上门闹事的不法侵害人砍致轻伤的,系正当防卫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起因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无罪 基本案情 李某与吕某芝曾谈过恋爱,后李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吕某芝嫁给被告人蔡某卫。李某出狱后经常上门纠缠闹事,蔡某卫和吕某芝多次报警。2019年7月23日晚上9时许,李某酒后再次到蔡某卫家中找吕某芝,并与吕某芝发生争吵,蔡某卫上前阻止,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蔡某卫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李某的手部和头部,致李某轻伤二级。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浙112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卫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蔡某卫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蔡某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李某和吕某芝曾是恋人关系。李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6月10日,李某因琐事与吕某芝发生口角,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吕某芝的母亲捅致重伤,将吕某芝捅致轻伤,李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间,吕某芝与被告人蔡某卫结婚。后李某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至7月,李某经常到蔡某卫家纠缠闹事,蔡某卫和吕某芝多次报警。同年7月23日21时许,李某酒后再次到蔡某卫家中找吕某芝,并用手拍打吕某芝头部,蔡某卫上前阻止,被李某击打右眼部并被推倒在地。蔡某卫站起来从厨房里拿来一把菜刀,李某上前欲夺取菜刀,扭打过程中蔡某卫用菜刀砍伤李某左臂和头部,致李某轻伤。另查明,案发前蔡某卫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组)、痛风。2019年8月16日21时许,李某持菜刀将吕某芝杀害,致蔡某卫多处轻伤,该案已判决。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浙11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卫无罪。 裁判理由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1)李某因多次暴力犯罪被判刑,且还故意伤害吕某芝及其母亲蒋某芬,前科累累,人身危险性极大。李某出狱后多次到蔡某卫、吕某芝家中纠缠闹事,蔡某卫、吕某芝也多次报警。蔡某卫、吕某芝一家持续性地处于李某的威胁之下。案发当晚,李某饮酒后再次上门挑衅,且先动手打吕某芝,蔡某卫阻拦又被打倒在地,蔡某卫到厨房内拿菜刀进行防卫,蔡某卫、吕某芝的人身安全及住宅安宁处于紧迫、现实的不法侵害中。(2)蔡某卫、吕某芝面临李某多次滋扰、威胁,在案有三次报警记录。案发当晚,李某再次酒后上门挑衅,且先动手打吕某芝。在此情形下蔡某卫持刀砍伤李某,针对的是李某的不法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3)蔡某卫身患疾病。在双方力量对比上,蔡某卫明显处于劣势。蔡某卫到厨房拿菜刀防卫,造成李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据此,宣告被告人蔡某卫无罪。 裁判要旨 认定正当防卫,要综合考量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充分考虑防卫人持续遭受不法侵害所累积的危险感受以及双方悬殊的力量对比,如果防卫行为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负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6日) 再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1刑再1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