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179001】米某兰故意伤害案——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夫妻家庭矛盾 激情犯罪 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米某兰与被害人袁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5月9日23时许,袁某回家后发现米某兰和孩子正准备睡觉,便责怪米某兰不管孩子、孩子睡觉晚等,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米某兰持厨房内的一把水果刀,先后朝袁某左上臂捅刺三刀、左上腹捅刺一刀,致袁某倒地。米某兰拨打120急救电话,袁某被送至医院。5月23日,袁某因小肠破裂、肠系膜及血管(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后腹膜血肿形成引起低血容量休克,之后继发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腹腔及肺部感染、凝血功能障碍、结肠坏死出血等最终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期间,双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米某兰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米某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晋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米某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米某兰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晋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均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系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虽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被告人米某兰是在与丈夫争吵、厮打过程中一时冲动而持家中水果刀捅伤丈夫,属于激情犯罪。鉴于米某兰是被害人袁某独生子的生母,被害人其他亲属并不要求对米某兰从重判处,一审法院积极开展民事调解、矛盾化解工作。米某兰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米某兰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一审: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7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刑终56号刑事裁定(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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