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177007】赵某令故意杀人案——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的量刑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1201-1600)>>正文


 

 

【20240401177007】赵某令故意杀人案——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的量刑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年满75岁 手段特别残忍 自首 赔偿谅解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令与被害人张某印(男,殁年68岁)及于某、陈某民、孙某珍是朋友关系。2023年4月30日11时许,赵某令邀请四人到其家中吃饭饮酒。当日12时5分至13时20分,于某、陈某民、孙某珍先后离开赵某令家,赵某令和张某印继续饮酒期间产生争执,赵某令持菜刀砍击张某印背部、颈项部等处二十余刀,致张某印颈椎损伤、颈髓损伤并大失血死亡。后赵某令委托邻居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赵某令如实供述杀人事实。另查明,赵某令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印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已给付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以(2023)黑8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赵某令邀请被害人到自家饮酒期间发生争执,持家中菜刀砍击被害人数刀,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令处于醉酒状态下,虽砍被害人二十余刀,但其不是在自我清醒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不能认定其手段特别残忍。赵某令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令作案后主动寻找邻居帮助报警且在家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令亲属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赵某令虽然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但同时具有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不再对其适用死刑或者死缓、无期徒刑。
  裁判要旨
  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决并作出裁决。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把握“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大致包括: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9条、第67条、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第23条
  一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3)黑81刑初2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