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177005】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申请要从形式、实质方面予以全面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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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177005】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申请要从形式、实质方面予以全面审查判断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鉴定申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违章建设的木工工棚被依法拆除,为此,刘某某对村委会主任丁某某心生怨恨。多年来,刘某某多次要求丁某某为其重新安排建设工棚用地并赔偿其损失,均未果。2021年11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从家中携带菜刀至丁某某办公室,再次要求丁某某为其安排建设工棚用地并索要赔偿,被拒绝。刘某某遂持菜刀砍击丁某某头部数刀,丁某某夺刀未果逃至办公室外,刘某某追至室外,再次砍击丁某某头部数刀,后被丁某某持螺纹钢将菜刀打落。刘某某遂驾驶电动三轮车逃至村民崔某某家中割腕自杀,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并抓获到案。丁某某于当晚18时4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丁某某系因头面部及左手多处锐器砍创,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患“躁狂发作”,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其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鲁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鲁刑核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对鉴定意见的着重审查内容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故对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首先对在案的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此外,本案侦查机关具有启动鉴定的合理性事由,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系由公安机关委托,因根据调查,刘某某案发前曾因脑缺血、病毒性脑炎疾病等就医,且在押期间有不合常理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2.鉴定结论受到鉴定人本身的知识水平、经验、所依据的材料等的影响。本案中,被害方提交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时,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即从鉴定所依据的调查材料、精神检查欠充分,刘某某案发前准备、应对行为、案发后表现等方面,倾向于评定刘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些异议意见,法院应当听取,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应当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全面充分,本案鉴定依据的材料既包括刘某某的就医情况、讯问笔录、亲属邻居询问笔录、同监室人员询问笔录、羁押期间现实表现记载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对刘某某的精神检查、辅助检查等,鉴定意见对刘某某案发前的行为、案发后的表现等均作出了分析,对其行为有现实事件诱发、案发后乱跑、割腕等也已予考量,已经对被害方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中所提异议进行回应。另一方面,应当与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确定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有无矛盾之处,本案的鉴定意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之处。
  3.经过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和认定,本案已有的鉴定意见足以采信,不应当决定重新鉴定。但鉴于本案系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对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再做审查。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曾经被鉴定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已有判例,对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意见结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二是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同意被害方提出的专家出庭申请,根据当庭对鉴定意见的说明、论证再次审查是否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被告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在审查认定时,首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审查,包括鉴定委托程序等是否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等情形。其次应结合庭审质证结果、案件事实等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进行实质性判断,即证明力审查,尤其是有异议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再次应综合全案进行必要性审查。对于原鉴定意见足以采信的,则可不重新鉴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第98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8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刑核21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