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179035】索某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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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179035】索某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伤害尊亲属 死刑 虐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某平从小脾气不好,稍不顺心,便打骂父母及妹妹。索某平的母亲病逝,妹妹出嫁后,其对父亲索某秀的打骂逐步升级,索某秀不堪忍受,外出打工不归。2006年,索某秀因工伤左手食、中指被切断,手背皮骨被切碎,回到家中。为此,索某平嫌索某秀不能干活了,非打即骂,甚至有时不给饭吃。对此,村民敢怒而不敢言。
  2007年5月31日早上,被告人索某平嫌索某秀摇晃家中大门,便朝其背部踹了十余脚,并追打至村民索大平的小卖部附近,被邻居劝阻后方才停手。随即,索某平回家取来凉馒头给索某秀吃,因索某秀将嚼碎的馒头吐出来,索某平再次发火,又朝索某秀身上踹了几脚,致其当场死亡。之后,索某平用三轮车将索某秀的尸体拉到村外坟地,准备掩埋。经村民报案,公安人员将正在挖坑的索某平当场抓获。经鉴定,索某秀系钝性物致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疼痛休克死亡。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故意杀人罪不准。被告人索某平无端滋事,对父亲多次拳打脚踢,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索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索某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其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某平目无国法,仅因琐事将其父拳打脚踢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当庭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其认罪态度较好”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但被告人违背人伦,长期虐待老人,仅因琐事即对父亲多次拳打脚踢,致其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索某平长期虐待父亲索某秀,因生活琐事对其拳打脚踢致死,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索某平在其父亲出现死亡征兆后,未进行任何救治,而是私自决定掩埋,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索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索某平长期虐待父亲索某秀,此次又因琐事踢踹父亲并致其死亡,之后索某平未采取任何救治手段,而是将索某秀拉上三轮车出村掩埋,由此看出其主观恶性极深;索某平将父亲连续踢踹致脾破裂而死,手段十分残忍;杀父案件严重违背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在群众中产生很大影响,唯有严厉惩治才有利于遏制此类案件的再发。故判处被告人索某平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
  裁判要旨
  1.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都要不分情况一律从宽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索某平虐待毒打致死自己父亲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属“家事”,发生在亲属之间,但殴打长辈严重悖反人伦情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加之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不同于一般的因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均有悔错的暴力案件,不具备可以从宽处罚的条件。
  2.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杀害)尊亲属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第一,该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我国自古便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殴打、谋杀尊亲属即“忤逆”,在古代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即使在当今社会,杀害父母等直系血亲的行为仍然是广大群众难以接受的严重犯罪行为,背离社会主流伦理道德。此案属较为罕见的忤逆犯上、杀死尊亲的有悖人伦案件,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观严重相悖。如果不加以严惩,难以令群众理解、接受,更不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再发。第二,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要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重视人民群众的感受。此类民意调查意见在处理此类杀亲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重要因素。第三,该行为不但与伦理道德不符,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此,严厉打击此类恶性案件,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有利于正确引导公众行为,树立敬老尊贤的良好社会风气和伦理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综上,对待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杀害)尊亲属的案件,在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上一定要慎重,既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也要充分考虑个案的情节和各方面的因素,力求判决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一审: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忻中刑初字第66刑事判决(2007年8月14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晋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20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