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179029】肖某故意伤害案——认定正当防卫应要求不法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紧迫性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被害人张某凡因其妻陈某霞与被告人肖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邀集方延辉等四人找肖某讨要说法。同日17时50分,张某凡等五人驾车来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某小区,张某凡与方某辉先行找到正在麻将馆打牌的肖某,方某辉让肖某跟其出去,遭到拒绝后,张某凡打了肖某耳光,肖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张某凡捅了两刀。17时51分,张某凡受伤后跑出麻将馆,肖某追出拿椅子与张某凡对峙。不久,张某凡倒地后被他人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作案后,肖某打电话投案。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湘08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肖某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湘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肖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张某凡掌掴肖某仅系轻微暴力,虽具有不法侵害性,但不具有明显的紧迫性,在此情况下肖某直接持匕首捅刺张某凡的胸部,造成张某凡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肖某系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中已充分考虑,量刑适当。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只有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对于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行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0条
一审: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8刑初2号刑事判决(2023年6月20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刑终215号刑事裁定(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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