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179011】付某1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防卫行为 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9时许,因村里召开村民大会时,有村民提出被害人付某2(殁年52岁)在担任村组长时存在贪污行为,并叫来被告人付某1(付某2大哥,时年71岁)当众予以对质。被害人付某2怀恨在心扬言报复。当日10时许,被害人付某2、简某某(付某2妻子,时年52岁)来到付某1家后门。付某1得知后前往房间床头柜准备一把折叠水果刀藏于右裤口袋,再从外面绕至后门。付某2见到付某1便上前质问并掌掴付某1,付某1转身跑开,付某2、简某某冲过去殴打,其中,付某2从旁边抄起一把椅子砸打付某1。后付某1从右裤口袋拿出水果刀,朝付某2身体右胸捅刺一刀,随即将刀拔出,继续持刀乱捅乱划,刺中简某某腹部一刀。简某某见状一边跑开、一边捡起地上砖头砸付某1。付某1持刀追赶一会儿,后付某1躲至隔壁邻居处报警。付某2被送医后经120急救抢救无效死亡,简某某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赣09刑初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随案移送的黑色折叠刀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付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付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付某2、简某某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付某2夫妻因不能正确处理纠纷,上门挑衅、殴打被告人付某1,被告人付某1为制止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使用折叠刀对不法侵害者付某2、简某某实施了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因此,不再对被害人过错问题进行重复评价。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付某1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1为制止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不法侵害者本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1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面对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事先准备刀具,捅刺不法侵害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防卫手段、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何种防卫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等方面,差异不能过于悬殊。首先,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应当系防卫人在具体情境下能够选择的最低防卫措施;其次,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防卫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明显高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最后,不法侵害停止之后,防卫行为应彻底终止。本案中,被害人付某2、简某某前来挑衅时系赤手空拳,发生争执后用椅子砸和拳脚踢打,而防卫人付某1事先准备刀具,在被二不法侵害人身体压制的情形下,持刀进行防卫,防卫工具明显强于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工具;简某某在被刺中腹部而逃跑,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付某1持刀追赶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伤结果,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要体现从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9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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