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177021】顾某远故意杀人案——家庭成员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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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177021】顾某远故意杀人案——家庭成员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远系被害人顾某和(殁年55岁)次子。顾某和长期对其妻子赵某杰实施家庭暴力。2020年1月30日8时许,在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某村顾某和家中,顾某和无故谩骂、殴打赵某杰,顾某远在与顾某和理论此事过程中发生争执、厮打,后在村干部调处下顾某远向顾某和下跪道歉。当日17时许,顾某和辱骂顾某远,加之顾某和长期对赵某杰实施家庭暴力,顾某远遂产生杀害顾某和的想法,顾某远到其居住处取一把尖刀,后持尖刀刺顾某和左胸、左肋、右腿等部位数刀,致顾某和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顾某远向公安机关投案。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吉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顾某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顾某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顾某远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顾某和长期对顾某远的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顾某远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因被害人对被告人母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属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考虑到被告人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家庭成员之间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公民“以暴制暴”。本案中被告人顾某远在母亲长期遭到其父亲家庭暴力并案发当天再次被家暴的情况下,将其父亲杀害,一方面顾某远非法剥夺其父亲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但违法,也有违传统道德,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父亲对案发存在过错,量刑应与普通杀人案件区别对待。被害人顾某和长期对顾某远母亲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日又无故殴打顾某远母亲,虽经村干部调解后和解,但案发时又无故谩骂顾某远及其母亲,对激化矛盾,引发案件具有责任,应该认定其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被害人虽然长期对其妻子有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但顾某远母亲并未受严重伤害,暴力程度不是很高,顾某远仅因此便实施了剥夺其父亲生命的行为,虽不属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形,但顾某远作案后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家属也对顾某远谅解,作案前顾某远常年在外打工,系家庭支柱,村民也反映顾某远品行良好,请求法院对顾某远从宽处理,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顾某远判处较轻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67条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