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135001】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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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135001】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刑事 贷款诈骗罪 洗钱罪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获悉同案犯曾某可以为他人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后,为牟取高额贷款中介费,伙同柳某建人将不符合申请30万元贷款的条件,且无还款能力的朱某明、吴某华、刘某华、荀某冰等人介绍给曾某。曾某伪造上述人员系铁路职工的工作证明和公积金流水等资料后,带领朱某明等人到某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贷款。2020年7月24日,朱某明、吴某华各自的30万元贷款到账后,为掩饰曾某所分得赃款的来源和去向,曾某分别操作两人账户,将两笔90660元转入李某控制的户名为林某迪的某银行账户内,然后由李某分两次操作该账户将分给曾某的121320元转账给曾某控制的户名为何某的某账户内。2020年7月29日,刘某华、荀某冰各自的30万元贷款到账后,李某、王某跟随二人去银行,从二人账户中将分给李某、王某和曾某的赃款取现,然后将其中分给曾某的121200元再次存入由李某控制的户名为林某迪的某账户内,再由李某分三次(50000元、50000元、21200元)操作转账到曾某控制的户名为何某的某账户内。即被告人李某通过其提供并控制的林某迪的银行账户为曾某转移贷款诈骗犯罪所得共计242500元。被告人李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将二人各自分得的39000元违法所得退回给了相关银行。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赣0826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掩饰、隐瞒他人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和去向,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系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处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李某帮助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曾某转移贷款诈骗所得24万余元,同时考虑李某是为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洗钱,其也需要对上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洗钱犯罪与其共同参与的上游犯罪具有直接相关性,且被告人李某未从曾某处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可以认定其洗钱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尚未达到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对其洗钱犯罪仍适用第一档刑。
  裁判要旨
  考虑洗钱罪的洗钱数额往往比较大,如果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容易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要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并确立了应采用“数额+情节”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对洗钱“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应考虑洗钱的金额,还应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对洗钱的认知程度、洗钱的具体方式、洗钱行为对司法的妨碍程度、洗钱的获利情况、与上游犯罪人的量刑平衡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第28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一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6刑初163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