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1134008】方某胜等集资诈骗案——用后集资款支付前集资参与人本息造成资金损失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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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134008】方某胜等集资诈骗案——用后集资款支付前集资参与人本息造成资金损失案件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用后集资款支付前集资参与人本息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方某胜与周甲共同建立“IFS慈善金融”互助平台进行资金运作,但很快崩盘导致亏损。之后方某胜与周甲为弥补亏损,又建立“索菲世界金融社区”平台,并将“IFS慈善金融”互助平台的会员平移到“索菲世界金融社区”平台,被告人陶某军、周乙均参与发展会员,后因发展的新会员太少而崩盘。
  2016年5月,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和周甲、周丙、徐某堂、陆某共七人在长沙市温馨宾馆合谋建立“ACF亚洲慈善联盟”互助平台及“亚洲慈善联盟”网站,确定了平台制度,会员可通过静态、动态和团队三种方式获利,确定由方某胜负责后台具体操作,周乙、陶某军等人负责发展会员,并约定分成比例,方某胜、陶某军、周乙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创建平台。之后,被告人方某胜等人找到程某,让其帮忙做平台系统和租用服务器。被告人周乙等人先后在东台市和长沙市召开地面招商会,宣传平台优势、运行方式、投资模式及获利方式等。
  2016年6月1日左右,该平台开始排单。在该平台中,“提供帮助”代表打款,“接受帮助”代表收款。“提供帮助”会员与“接受帮助”会员经后台匹配后,由“提供帮助”会员打款至“接受帮助”会员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显示的状态为“交易成功”的,则“提供帮助”会员完成打款,“接受帮助”会员完成收款。
  6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与周甲等人经商量,利用会员匹配成功打款后无法提现的三天冻结期,由方某胜通过后台操作,将会员投资的人民币150万元左右匹配给方某胜等上述七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分别分得19.7万元、16.1万元和5.5万元。6月20日左右,方某胜又通过同样的方法将会员投资的49万元匹配给上述七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各分得7万元。2016年7月中旬,该平台崩盘。
  另查明,本案所涉“ACF亚洲慈善联盟”互助平台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被告人方某胜负责后台操作,被告人陶某军、周乙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发展会员,并以会员投资的资金来支付其他会员投资的本金及利息。现已查明集资参与人损失合计369440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6)苏09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方某胜退出的人民币70000元,由暂扣机关东台市公安局依法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与同案犯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99440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罪名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1.关于关于本案的罪名认定。经查,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等人为弥补先前平台亏损、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建立ACF亚洲慈善联盟平台,在明知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以慈善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发展会员,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加入平台,并用后投资会员的资金来支付先投资会员的本金及利息,使资金集中到会员内部流转,制造赚钱假象,隐瞒了该平台“拆东补西”的本质,诱骗更多公众投资参与。所谓的投资,实质是会员根据平台的随机匹配打款给其他会员,会员投入资金后,即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在此过程中,各被告人虽未直接占有所有的投资资金,但为非法获利而不断发展会员,并通过后台匹配使会员投资,导致会员资金损失,故应认定各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2.关于犯罪数额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253.19万元缺乏依据。首先,将199万元指控为犯罪数额证据不足,关于各被告人有无将分配的资金用于弥补会员损失及弥补数额问题,公诉机关未能根据各被告人的辩解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且未到案的周甲等人弥补会员损失的情况亦不明确,无法认定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也无法认定相应的损失数额,故指控199万元为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其次,因公诉机关未能排除199万元中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可能存在交叉部分,故公诉机关将两次后台匹配的199万元与部分被害人反映的损失进行相加来指控犯罪数额缺乏依据。最后,除上述已查明损失数额的被害人外,认定其余被害人损失情况的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证据查明,被害人损失合计为36.944万元,予以确认。
  3.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经查,各被告人在前期参与的相关类似平台崩盘,并已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为弥补亏损,仍合谋共同出资建立本案所涉ACF亚洲慈善联盟平台,并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其中,被告人方某胜联系他人帮忙做平台系统、租用服务器,并具体从事后台操作,被告人陶某军、周乙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发展团队,吸引他人投资加入。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作用明显。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等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方某胜、陶某军、周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方某胜、陶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胜退出小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陶某军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被告人在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融资平台,用后投资会员的资金来支付先投资会员的本金及利息,并以此来支撑平台的运行,制造赚钱的假象,隐瞒了该平台“拆东补西”和无法避免崩盘的本质,其实质为“庞氏骗局”。而投资加入的会员,均误认为本案所涉的ACF平台为高收益的理财平台,根本不知晓该平台背后的实质,投资加入的会员均对各被告人设立的平台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告人在客观方面符合了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2.被告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设立网络融资平台,以慈善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加入成为会员,使投资会员分散的资金集中到网络融资平台的会员内部进行流转,实现了资金的相对集中,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和“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被告人设立网络融资平台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他人非法占有。在被告人所设立的网络融资平台上,会员所投资金根本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理财,而是根据平台的随机匹配打款给其他会员,会员投入资金后,即失去对资金的控制。被告人虽未将会员投资的资金据为己有,但被告人为非法获利而不断发展新的会员,并通过后台匹配使会员打款给其他会员,最终导致会员资金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情形,应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