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404028】杨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书画鉴定 真伪鉴定 价格认定机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某市体育局原党委书记,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并将自己所有的赝品字画当作正品向请托人出售,收取财物32万元。
(其他受贿事实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苏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对涉案字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其出售的书画均是流传有序的真品,价格认定中心并无对字画真实性鉴定的资质和能力,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无该公司盖章、专家身份、资质、签名等,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分析认为,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仅有价格认定权,现场勘验仅是价格认定的手段和方式,并非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即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但该书画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视为鉴定意见,且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故对涉案四幅书画作品进行重新鉴定,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本案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并采信了资质齐备、形式完整的文物鉴定意见。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杨某某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裁判要旨
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职务犯罪涉案书画鉴定应参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2018年11月29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终37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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