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402009】吴某文贪污案——高校科研经费财产属性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高校 科研经费 财产属性 公共财产 套取
基本案情
某海洋学院系国有事业单位,2016年更名为某海洋大学。2010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吴某文利用担任某海洋学院副院长、院长和某海洋大学校长,以及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建设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指使被告人徐某英等人,以实施学校科研项目为名,采取故意扩大经费预算、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81万余元,后用于吴某文个人开支、归还借款及其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其中,徐某英参与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8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英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徐某英、吴某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均具有立功表现。吴某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6.2万元。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徐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扣押在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六十六万二千元,返还某海洋大学;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返还某海洋大学,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宣判后,吴某文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经费实际用于科研等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浙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吴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立项后转入高校账户的科研经费的性质,以及课题组和科研人员是否具有任意支配权。科研经费根据项目和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一般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是指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接受第三方委托进行的各类开发研究、科技服务等,经费由委托方提供。国有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收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均属公共财产。某海洋大学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该校因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经费系国有财产,课题组和科研人员不得随意处置。被告人吴某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浙江省和学校关于科研、教育等经费的管理规定,通过虚增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以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参与科研合作为掩护,实际归个人使用或者用于个人控制公司的经营性支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国有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收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均应认定为公共财产。课题组和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2017年12月2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27号刑事裁定(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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