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402001】张某某贪污案——军人倒卖军粮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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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402001】张某某贪污案——军人倒卖军粮应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军人 倒卖军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军事学院财务军需处助理员,其工作职责包括管理该学院本部食堂、拨付军粮等。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变卖学院军粮指标、虚增食堂用餐人数和会餐标准等方式,贪占公共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410.43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与粮油经销商韩某某商定,由张某某使用其掌握的某军事学院的部分军粮指标向军粮收购站购买享受国家价格补贴的军粮,张某某使用韩某某提供的资金向军粮供应站交款后,将军粮供应站开具的《军粮销售证明单》交给韩某某,由韩某某将军粮拉走变卖牟利,韩某某再将部分牟利款交给张某某。2013年至2014年,张某某以此方式共向韩某某出售军粮粳米503.5吨、小麦粉286.05吨,收到韩某某给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5.633万元,扣除交给军粮供应站用于购买军粮的82.1132万元,张某某实际占有173.5198万元。经价格认定,上述军粮对应的实际价值与结算价82.1132万元的差额为人民币322.8005万元。
  2.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食堂承包商河北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驻学院食堂经理李某,采取虚增就餐人数的方式套取伙食费,李某每月将虚增的伙食费以现金的形式给付,张某某将收到的人民币84.788万元据为己有。
  3.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李某按照每人次增加3元的标准虚增7235人次节日会餐费2.1705万元,按照每人次增加5元的标准虚增1348人次毕业会餐费0.674万元,伙食费核销后,李某将虚增套取的钱款2.8445万元交给张某某,该款被其据为己有。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0)辽020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辽02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享受补贴的军粮,以低价购进,再以接近市场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赚取差价款,其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军粮予以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对公共财产权利构成侵犯,系贪污行为。张某某负责军粮的请领和拨付工作,虽未直接保管军粮,但大连军粮站“见票给粮”的形式,实质上形成了张某某对案涉军粮的支配性权利。张某某利用该职务便利,将享受补贴的低价军粮以接近市场价出售给韩某某,从中非法赚取差价款,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军粮予以出售,获取非法利益。本案犯罪对象为军粮,军粮是享受补贴的特殊物品,军粮的供应价远低于市场价,存在较大的差价空间,张某某侵吞军粮后予以出售,其客观表现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虽然从形式上看,张某某的行为呈现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以及为他人实际谋取好处等受贿罪的犯罪特征,但其行为本质上更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在接受单位调查倒卖军粮问题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接受监委立案调查的初期亦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损害本单位利益基础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获利益由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和分配的,视情可分别认定为贪污罪和受贿罪。如果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导,伙同他人共同变相侵吞本单位财物,对于获取本单位财物起关键作用,事后占有大部分赃款的,一般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贪污;如果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商业利益、交易机会等不确定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在获取不正当利益过程中,请托人的经营行为不可或缺,一般认定为行受贿性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8日)
  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终40号刑事裁定(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