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222003】白某俊引渡案——人民法院如何正确适用引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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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222003】白某俊引渡案——人民法院如何正确适用引渡强制措施

  关键词:刑事 引渡 引渡拘留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S*****),某国公民。2014年12月14日进入我国境内,2021年3月10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居留对白某俊拘留审查,2021年6月10日对其引渡拘留。
  2020年2月25日,某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白某俊,以执行其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所转引渡请求书后将引渡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依法为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白某俊的陈述及辩护人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某国对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的引渡请求,符合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某国引渡请求所指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涉嫌诈骗、伪造私人文件以及使用伪造私人文件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某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并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且该引渡请求不属于我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某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某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
  裁判要旨
  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不同,引渡拘留是专门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引渡法》对明确采取引渡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后,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拘留的,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二是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
  本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找通知查找到白某俊后,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白某俊以涉嫌非法居留而采取拘留审查措施。在白某俊实际已经被我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应当将拘留审查转化为引渡拘留,理由如下:
  1.拘留审查与引渡拘留两者性质不同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拘留审查:(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由此可见,拘留审查是为了进一步调查事实而作出的强制措施。在事实查清之后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作出遣送出境等相应处理。
  引渡拘留则是根据引渡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引渡正常进行,顺利实现我国向被请求引渡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避免因被请求引渡人脱管导致对被请求引渡国移交不能。因此,引渡拘留在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情况下即予以解除。
  本案中,某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白某俊,此时对白某俊应当适用引渡法。引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引渡法的规定要求,重新依法对白某俊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解除行政拘留措施后不及时采取引渡拘留,或者引渡拘留被不当解除,都可能出现被告人脱管导致引渡诉讼程序障碍风险
  (1)拘留审查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2)引渡拘留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方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对此,引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强制措施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换言之,在此种情形下,引渡拘留有时间限制。另一种则是对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后的引渡拘留,此时的强制措施无期限限制规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白某俊采取的拘留审查措施期限届满后如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即应解除行政拘留措施。如果白某俊被解除行政拘留措施后未被及时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结合公安机关来函介绍的白某俊行踪诡秘及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等情况,本案即存在白某俊脱管风险。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接到公安机关已对白某俊采取引渡强制措施通知的情况下,先指定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白某俊引渡案,而白某俊又处于脱管状态,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后续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及送达引渡裁判文书等诉讼程序难以开展,造成被动。故公安机关根据引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引渡强制措施,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也依法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为后续引渡程序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条件。
  2.外国请求引渡的条件审查
  关于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程序,引渡法第七条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第八条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及引渡条约相关引渡条件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及引渡条约相关引渡条件规定,进行复核后作出核准或撤销或变更的裁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24条第1项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协外引1号引渡裁定(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