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169012】周某非法经营案——以“现货延期交易”为名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刑事 非法经营罪 “现货延期交易” 黄金期货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被告人周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市奉贤区以香港某投资公司在内地的代理公司名义,与施某玲、陆某兵等人签订客户协议书。施某玲、陆某兵等人在某投资公司开户并陆续投入400余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提供的MT4平台上,采取集中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进行黄金期货交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周某以其所从事的是黄金“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黄金期货交易等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287号刑事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从事的业务是否为黄金期货交易。证人施某玲、陆某兵、袁某逸等人的证言证明,投资人在某投资公司提供的MT4平台上,采用T+0交易形式,可以做多、做空,进行全天24小时双向交易,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系统会强制平仓。由此可见,所谓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易”,实质上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提供黄金“现货延期交易”为名,未经批准在国内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投资人采取买空、卖空以及对冲黄金合约等交易手段,利用境外黄金市场价格波动获取投机利益,不关注最终能否真正取得黄金所有权。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2015年11月2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287号刑事裁定(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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