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167009】黄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虚构事实 口头合同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冒用村委会的名义,先后九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村委会有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阳某某、汤某某、李某甲、李某等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30万元,被害人刘某、曾某某土地合作经营款18.6万元,共计148.6万元,黄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赣032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万元,其中陈某某人民币8万元、汤某某、阳某某人民币3万元、李某甲、李某人民币8万元、张某、胡某某人民币18万元、彭某某、徐某某、李某乙人民币5万元、黄某甲、张某某人民币2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黄某乙人民币25万元、刘某、曾某某人民币18.6万元。宣判后,黄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是认定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该案涉及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而合同诈骗罪相比于诈骗罪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该案中被告人黄某除了侵犯个人财物所有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二是合同诈骗金额的认定。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某九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73.6万元,但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可知在第四次骗取被害人张某、胡某基的事实中,其为了使胡某基不产生怀疑,主动于2022年6月12日退回5万元、6月24日退还15万元,该20万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人黄某在第八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恩事实中,收取黄某恩保证金15万元后,以黄某恩其中转账的5万元不符合要求退回,让黄某恩再行转账5万元,该5万元不应重复计算。
综上,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2)赣032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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