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134001】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001-0400)>>正文


 

 

【20230301134001】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条竞合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注册成立某龙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系找人借资,验资后抽离,陈某某依靠民间借贷维持公司运转。2015年,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某龙公司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赢利项目的情况下,编造某龙公司即将上市等虚假事实,承诺资金有保障,制定以高返利为诱饵的传销方案,即以某龙公司名义对外公开招聘代理商,分为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组五个层级,参加者缴纳900元加盟费成为某龙公司准代理商,每月可得到450元返利,连返三个月,另外还能获得某龙公司商品代理权、项目推广权和赠送的股权,各层级代理商均可以发展下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数量作为晋升层级、计酬、返利的依据,正式代理商以上层级每月可以获得4200元至1.2万元不等的补贴。经统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0余万人,实际收取加盟费3亿余元,返利1.7亿余元,运作成本716万余元,截留资金1.6亿余元,大部分被陈某某、王某某私分。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渝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宣判后,陈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渝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陈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性质。陈某某、王某某以招收某龙公司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加人数高达30余万人,收取加盟费共计3亿余元,二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陈某某、王某某作为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明知某龙公司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赢利项目,虚构某龙公司即将上市、加盟资金有保障等虚假事实,采用传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三个月内就要支付加盟费1.5倍的返利及其他补贴等,运作模式显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募集所得3亿余元中有716万余元用于运作,1.7亿余元用于返利,截留的1.6亿余元大部分被二人私分,足见二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二人的行为又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陈某某、王某某采用传销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集资诈骗罪认定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二者可能发生竞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传销手段和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224条之一
  一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2018年9月26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29号刑事裁定(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