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88024】邢某强拐卖儿童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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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88024】邢某强拐卖儿童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键词:刑事 拐卖儿童罪 非法获利 出卖亲生子女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某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某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某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某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某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某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邢某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某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婴儿卖给他人,其事先主动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忙寻找买家,并对孩子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在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卖出。邢某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据此,邢某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实践中要结合行为人出卖幼童的原因、是否获取利益、所获利益大小以及买方抚养的目的、抚养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一审: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