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82014】文某强奸案——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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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82014】文某强奸案——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婚外两性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18年七八月,被告人文某(已婚)与被害人张某(女)发展为情人关系,文某陆续给予张某钱款使用。文某的妻子余某发现文某、张某的婚外两性关系后,于2020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同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向余某返还14万余元。2021年1月11日上午,文某到江西省进贤县某小区张某家中。在张某要求文某解决返还余某钱款之事时,文某抓住张某双手,脱掉张某衣服,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尔后,张某抓打文某,文某亦殴打张某脸部等处。文某、张某先后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2021)赣012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婚外两性关系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查,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文某违背被害人张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具体理由有:
  一是,据张某陈述,文某于案发当日到其家,抓住其手部、将其控制,脱掉其裤子,其用右手拉住内裤时又被文某撕掉内裤,反抗未果后文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其抓打文某并报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张某的右手腕关节外侧见皮下出血,左手掌和手背处见擦挫伤,张某的内裤臀部位置呈破损状,与张某陈述的手被控制、内裤被撕掉的情节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文某违背张某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文某关于张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是,文某、张某对案发时二人是否已结束情人关系有不同说法,文某称此时二人仍是情人关系,张某则称二人已结束情人关系三月有余。即便如文某所言,文某、张某之间也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二人相互不承担婚姻附加的性义务,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同时,尽管文某、张某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并不影响张某享有性自主权。
  综上,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其犯罪行为及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