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82010】杨某某强奸案——奸淫幼女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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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82010】杨某某强奸案——奸淫幼女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奸淫幼女 死缓 限制减刑 社会危害性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2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1岁)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张某某骗至某县某镇某大道附近桑树地予以奸淫。
  2.2012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学附近,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时年7岁)谎称何某某的母亲出了车祸,将何某某诱骗至万州区某大道附近一窝棚内予以奸淫。
  3.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罗某某(女,时年9岁)谎称自己是某小学的教师,以让罗某某帮忙拿表册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万州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某号的一废弃房屋内予以奸淫。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杨某某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刑事裁定,核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杨某某在本案之前曾三次犯罪,其中两次犯罪均系对幼女实施奸淫,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杨某某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如果单一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出现时,在选择起刑点时首先应当考虑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一般不会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2.判断强奸犯罪是否应适用死刑时,强奸犯罪的暴力程度、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对奸淫幼女犯罪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情节,还要考量被告人的前科、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判决时的年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

  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2012年12月6日)
复核: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