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82009】许某海强奸案——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所作符合其认知能力的陈述具有证明力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智力发育迟滞 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14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海将被害人宗某某(女,智力发育迟滞)带至许某海菜园子屋内床上,违背宗某某意志,将宗某某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欲强行与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宗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以(2022)鲁0305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许某海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以(2023)鲁03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宗某某智力发育迟滞,不具备完整、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所作陈述是否具有证明力,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许某海实施强奸行为。经查,宗某某所作陈述符合其认知能力,具有证明力,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许某海强奸的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宗某某的亲属及同村村民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宗某某虽智力发育迟滞,但具备一定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够对简单事实进行还原描述。案发后宗某某亲属及时报案,宗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有亲属在场陪伴,精神状态较为稳定,思维较为清晰,且其认识许某海,能够清晰、明确说出许某海的身份,所陈述被许某海强行脱去裤子奸淫的相关内容是对自己直接感知的亲历事实的描述,与宗某某母亲、祖母、邻居所证明的宗某某案发后向他们描述的被性侵的事实一致。故宗某某的陈述与其精神状态、智力程度、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相符合,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宗某某内裤右腰部内侧表面的提取物,经DNA鉴定,不排除包含许某海的DNA分型,且不排除与许某海血样来源于同一父系,可排除其所在村许姓家系中其他有作案条件的35名男子的DNA分型。另外,许某海虽否认强奸宗某某,但供认案发当天与宗某某在一起,具有作案时空条件。
综上,结合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许某海强奸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予以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被害人对其被性侵所直接感知、亲历的事实能够作出简单陈述,陈述内容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应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刑初414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18日)
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3刑终3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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