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9020】刘某故意伤害案——积极探索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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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79020】刘某故意伤害案——积极探索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前科封存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周岁)之父刘某甲酒后与同村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刘某乙家门口对骂,刘某乙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甲相互扭打,继而两家发生殴斗。刘某的祖父刘某丙闻讯赶来后,与刘某乙相互厮打。在两人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讯赶到现场,用铁叉将刘某乙叉成重伤,刘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乙对刘某表示谅解。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满后,刘某领取了《前科封存证明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刘某因见亲人被人殴打一时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殴斗,犯罪动机尚不恶劣,社会危害尚不严重。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1997年刑法第100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前科封存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第2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

  一审: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06)乐刑终初字第66号(20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