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9018】孟某玉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引起介入因素致死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玉和女友温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世纪广场乘凉,谷某某酒后与温某某搭讪被孟某玉打耳光,谷某某离开后又返回并用红砖打击孟某玉的头部,孟某玉夺下红砖并与谷某某打斗,致谷某某头面部、颈部等部位受伤后倒地,之后孟某玉离开现场时翻动正在呻吟的谷某某寻找钥匙,找到后离开现场,随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谷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谷某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玉损伤系轻微伤。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冀0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某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支付的死者丧葬费3263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冀刑终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孟某玉无罪;上诉人孟某玉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孟某玉与谷某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玉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谷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玉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本案第一阶段打斗随着谷某某离开现场已结束。谷某某持砖返回使本案进入第二阶段。孟某玉对此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用拳击打谷某某头面、颈部等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相当,且在谷某某倒地后,孟某玉没有再实施加害行为,故孟某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谷某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玉为制止谷某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的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同时无证据证明孟某玉事先知道其患有冠心病,对防卫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冠心病发作也无认知和避免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防卫行为诱发冠心病致死,亦不同于因伤害等犯罪行为造成介入因素致死,不存在先行过错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孟某玉制止被害人谷某某持砖击打其头部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孟某玉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改判孟某某无罪正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34条
一审: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9年2月18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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