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9012】吴某超故意杀人案——在押的犯罪分子违反监规获取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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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79012】吴某超故意杀人案——在押的犯罪分子违反监规获取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在押违反监规 犯罪线索 检举揭发 立功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1日18时许,同案被告人万某在湖北省应城市某酒店就餐时,看见被害人田某某也在此就餐,因田某某曾经殴打万某的手下人员,万某起意报复田某某,遂当众打田某某一耳光。被他人劝止后,万某又指使被告人吴某超、同案被告人杨某伟等人围堵酒店门口,意欲继续殴打田某某。当田某某走出酒店大门时,杨某伟首先上前击打田某某头部一拳,吴某超等人也上前对田某某拳打脚踢。其间,吴某超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田某某头部击打数下,又将弹簧刀刀刃弹开,向田某某捅刺两刀,致田某某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另查明,上诉期间,被告人吴某超被羁押在看守所,通过违规会见亲属获悉同案犯杨某伟的电话后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线索将批捕在逃的杨某伟抓获归案。
  此外,被告人吴某超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吴某超表示谅解。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孝感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超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超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鄂刑一终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上诉人吴某超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吴某超受人指使,伙同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田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超直接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上诉期间,吴某超亲属通过在看守所的熟人关系,私自会见吴某超,并向吴某超提供在逃同案犯的电话线索,吴某超将该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在逃同案犯抓获。因吴某超系通过违反监规私自会见亲属获得立功线索,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吴某超系在他人指使下临时起意实施伤害行为,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吴某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2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

  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孝感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7年9月10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一终字第034号刑事判决(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