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7024】姆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自首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姻家庭矛盾 被害人过错 自首 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姆某与被害人沙某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沙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2019年8月,姆某家属与毛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由毛某某赔偿姆某8
000元,并约定毛某某与沙某不得再交往。2020年1月18日22时许,沙某、毛某某与他人在当地某KTV包房内唱歌娱乐。2020年1月19日凌晨,姆某发现沙某与毛某某一同在KTV包房内,即外出拿了一把刀具,随身携带返回包房,持刀捅刺在卫生间内的沙某腹部、手臂、手腕等部位,捅刺、砍杀毛某某胸腹部、颈部、左眼、手臂等部位,致毛某某当场死亡,致沙某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云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姆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943号刑事判决,改判姆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姆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量刑。第一,被害人沙某与毛某某各自有家庭,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双方亲属调解达成协议,毛某某保证不再与沙某交往。后沙某与毛某某无视姆某及双方亲属的劝阻,在案发当天又一同在KTV娱乐,躲藏在卫生间里并锁门不让他人进入。毛某某和沙某的行为给姆某造成极大精神刺激,为其所不能容忍,在激愤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动机。二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第二,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姆某持刀捅刺、砍杀他人并致二人死亡,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姆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二审期间积极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姆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二审改判死缓。
【裁判要旨】
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系被告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结合犯罪起因、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刑事政策。对于被害人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年7月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943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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