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7015】邹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把握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 被害人过错 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左右,刘某某带领邹某某等人外出务工,刘某某从老板处结算劳动报酬后,未足额支付给邹某某等人,邹某某多次讨要未果,心生愤恨。案发前数日,邹某某起意让刘某某为其干活以抵扣劳动报酬,否则便杀死刘某某以泄愤。2019年8月5日8时许,邹某某让刘某某帮助修复家中墙面和院内下沉地面,刘某某提出次日带人来修复。邹某某见刘某某欲离开,遂谎称后院草屋子内埋藏有古董,让刘某某帮忙挖掘,并允诺给其好处费,刘某某同意。邹某某待刘某某挖出一深坑后,趁其不备,持木棍击打其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邹某某将刘某某尸体推进坑内,用土石掩埋,并用水泥抹平地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内04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0)内刑终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邹某某死刑,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是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存在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债务纠纷不能成为邹某某杀人的从轻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当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未因拖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执而导致矛盾激化,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侵吞邹某某部分工资,经邹某某多次讨要,拒不归还,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量刑应予考虑。邹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复核期间,被害方和当地群众代表均表示接受法院依法裁判。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邹某某死刑。
【裁判要旨】
对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量刑,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后果、手段以及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综合评判,做到区别对待。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对被害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年8月20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刑终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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