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177002】施某某故意杀人案——对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可以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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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177002】施某某故意杀人案——对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可以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 施暴人 以暴制暴 情节较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某经常无故打骂施某某,施某某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某某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某某,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5时30分许,施某某因长期遭张某某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某某之念。施某某趁张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某某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某某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某拨打“120”抢救。后施某某随同亲友将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崇6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持械故意杀害丈夫张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施某某因不堪忍受张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就犯罪情节而言,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动机是为了反抗、摆脱长时间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杀人对象具有特定性,只针对其丈夫,对社会公众不具有危险性;就犯罪手段而言,被告人长期遭受家暴,在心理、身体对抗方面处于弱势,一旦产生杀人犯意,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也为防止被害人在未被杀死的情况下变本加厉地报复,往往会使用具有杀伤性的工具加害于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故施某某使用其家中的铁榔头敲打头面部将被害人杀害,杀人手段不能认定为特别残忍,且施某某在发现张某某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其送医院抢救;施某某实施杀人行为是因为受被害人长期家暴,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从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的亲属、邻居、被告人单位以及居住地社区100余人联名请愿中证实,施某某平时生活中敬老爱幼,与邻里和睦相处,工作中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施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可以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的,综合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的动机心理、行为手段及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2014年10月22日)入库编号
20230201177-003
陈某磊故意杀人案——检举线索来源不清的,不能认定立功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立功检举线索来源不清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磊回到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其经营的杂货店中,怀疑在其店中的被害人崔某某盗窃钱财,遂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并掐颈致崔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陈某磊将崔某某尸体掩埋于利辛县张村镇小李集附近一土坑内。
  另查明,陈某磊于2009年2月间向安徽省利辛县看守所检举郑某军持刀杀人后畏罪潜逃藏匿地点线索。利辛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郑某军抓获归案。郑某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磊以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陈某磊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磊提供的据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不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项均对立功线索来源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陈某磊在羁押期间曾经检举过一起杀人犯罪,但检举的内容不实且非常笼统。时隔半年之后,陈某磊又检举了郑某军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线索抓获郑某军。根据在案证据,陈某磊仅知道郑某军所在大致范围,需要通过律师通知家人调查,系在检举前一天由律师告知其郑某军的情况已经清楚,足见该检举线索系律师传递给陈某磊。另,陈某磊在提供的检举材料中详细列举了郑某军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向法庭复述检举材料的大部分内容,也不能解释其为何在第一次检举时不提供郑某军的犯罪线索。综上,可以认定陈某磊检举郑某军藏匿地点的线索来源不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磊因怀疑他人盗窃钱财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8条
  一审: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年4月8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