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1055001】程某发危险驾驶案——对刑事“醉驾”案件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认罪认罚 速裁程序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某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程某发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程某发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与中关村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发负全部责任。当日23时33分,医务人员抽取程某发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程某发在现场等待并主动投案,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程某发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某发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程某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加之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从公安立案到一审审结,用时共计2天,实现了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全流程提速,不减当事人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安机关按速裁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刑事“醉驾”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应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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