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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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十条的规定,仅将第一款规定的“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调整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条第一款原只规定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为此,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对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对文字作了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
  “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
  “行为人不能说明”,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非法所得”,根据2003年《经济犯罪纪要》的规定: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本罪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差额巨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本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本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差额特别巨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