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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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历史不容歪曲。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英雄烈士。
  “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根据202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1)英雄烈士的时代范围主要为“近代以来”,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2)对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已牺牲、去世,尚未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可以认定为“英雄烈士”。(3)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侮辱、诽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适用公诉程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是,被侵害英雄烈士群体中既有已经牺牲的烈士,也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将捏造的事实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扩散,以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目的的行为。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22年《英雄烈士意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而故意为之。
  二、认定
  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了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外,还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后者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后者侵犯的是所有人,但不包括死者。
  3、诉讼程序不同。本罪系公诉案件,后两罪系自诉案件。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2022年《英雄烈士意见》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达到入罪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利用抹黑英雄烈士恶意攻击我国基本社会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与境外势力勾连实施恶意攻击,以及长期、多次实施侵害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没有主观恶意,仅因模糊认识、好奇等原因而发帖、评论的,或者行为人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要以教育转化为主,切实做到教育大多数、打击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