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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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指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基因、胚胎的管理制度和基因安全。现代社会鼓励科技创新,但科技创新并非没有界限。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初衷是为了治疗疾病乃至预防疾病,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是,其中伴随着巨大风险,尤其是对人类胚胎细胞中的基因进行编辑。因此,凡涉及到基因编辑和克隆胚胎技术的,应当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如果只是停留在基因编辑技术的科学研究层面,应当说尚没有产生特别现实性的危险,但是如果在不具备临床条件的情况下将其真正用于妊娠等,则应予以刑法规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基因编辑(gene editing)”,又称基因组编辑(genome editing)或基因组工程(genome engineering),是一种新兴的比较精确的能对生物体基因组特定目标基因进行修饰的一种基因工程技术或过程。早期的基因工程技术只能将外源或内源遗传物质随机插入宿主基因组,基因编辑则能定点编辑想要编辑的基因。基因编辑依赖于经过基因工程改造的核酸酶,也称“分子剪刀”,在基因组中特定位置产生位点特异性双链断裂(DSB),诱导生物体通过非同源末端连接(NHEJ)或同源重组(HR)来修复DSB,因为这个修复过程容易出错,从而导致靶向突变。这种靶向突变就是基因编辑。基因编辑以其能够高效率地进行定点基因组编辑, 在基因研究、基因治疗和遗传改良等方面展示出了巨大的潜力。
  “克隆胚胎”,是指提取两个或多个人的基因细胞进行组合形成胚胎,出生后的克隆人将有提供基因的几个人的特征。
  “植入”是指把异体的物质或自身的组织放置到机体代替原来的功能。非法植入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内;二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三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与采集人类遗传资源不同,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如果是经过依法批准的,则该行为是合法的。而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的行为,是自始自终就禁止的,不存在经批准可以实行的情况。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鉴于本罪的特殊性,行为人一般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基因编辑、克隆移植的科学研究人员、医务人员等。本身不懂技术和操作,但为上述人员提供场所、资金的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从事上述行为的,比如科研机构等,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有可能带来的后果是明知的。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作实验、有的是为了追名逐利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应注意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是看情节,本罪的入罪条件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因此,区分罪与非罪,主要看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其次是看行为,如果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则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应当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引发的社会影响等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