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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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只能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门柜开业、或短期贷款时遇到头寸不足时,用作解决临时急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套取”,是指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的行为。
  “高利转贷”,是指款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财产利益,将自己从金融机构套取出来的信贷资金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违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即借款人实际获利。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为了牟利,将从金融机构套取出来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疑难解析】
  对于行为人收取保证金后,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申请融资,提供他人用于炒股,赚取利差的行为,实务刑法评注认为不宜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1)高利转贷罪所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一般为银行贷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可见,融资资金具有专款专用且到期后一般有还款保证的特点,与信贷资金有所不同。(2)高利转贷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套取”贷款的行为,对金融机构而言即是骗取贷款,且未将贷款用于获取时言明的用途。目前看来,相关行为似不符合“套取”贷款的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