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九十七条关于间谍罪的规定中包含“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9月5日起施行,已失效)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刑法》将上述内容吸收,增加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1988年9月5日公布2024年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
  “国家秘密”,根据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2024年修订后现为第 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现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事项。据此,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和回归前的香港、澳门地区。
  “境外机构、组织”,是指上述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
  “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上述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四个具体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1年《国家秘密、情报解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国家秘密、情报,仍故意为之。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根据2001年《国家秘密、情报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