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本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的规定。
一、本法的制定目的
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通过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期望刑法所体现的价值。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由于刑法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中与其他法律相比更为直接和重要,因而历史上任何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总是把被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行为,通过制定刑法宣告其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所以,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法制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即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本法制定的目的或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法制定的目的或价值也相应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即刑法的公平原则、经济原则、民主原则等等,从而更好地体现本法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应当指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人民之所以需要刑法加以保护,是因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可能受到犯罪的侵害和威胁,必须制定和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使人民免受犯罪的侵害。在这里,惩罚犯罪正是为了保护人民,反之,也可以说,为了保护人民就必须惩罚犯罪。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就是本法的目的。把它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刑法可以离开对犯罪的惩罚实现保护人民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的意义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并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最根本的目的的手段。它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保护人民的目的,否则,惩罚犯罪就会迷失方向,并失去其最重要的价值。反之,保护人民虽然是本法的根本目的或最终目的,但是,不惩罚犯罪就无法实现。如果不惩罚犯罪、对本法来说保护人民就是一句空话,一种毫无意义的、不可能实现的空想。通过惩罚犯罪来实现保护人民,体现了本法的特殊功能,是本法对人民的保护不同于其他法律对人民的保护之处。
二、本法的制定根据
本法的制定根据,可分为两个层次的内容:“根据宪法”是本法的法律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新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两个根据,是本法制定的基础。
(一)法律根据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等一系列关于国家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包括本法在内的其他一切法律的基本根据。
《宪法》作为本法制定的根据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序言或条文中全局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规定,主要是:
1、关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实现四化建设。
3、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4、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5、关于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6、关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战略估计和中国人民对阻碍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的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战略任务。
以上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刑法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是宪法条文中保护性、义务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是:
1、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入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3、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5、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6、关于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7、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8、关于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9、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护林木。
10、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1、关于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诬陷。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2、关于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3、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4、关于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5、关于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扰侵略的神圣职责和服兵役的义务。
16、关于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以上这些规定是制定本法分则各章有关犯罪的直接根据。宪法规范是基础规范,一般是高度概括的原则条款,往往不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措施,而是留待其他法律加以规定。本法分则有关犯罪的条文,是上述《宪法》规定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本法正是以其特殊的功能保护《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此外,《宪法》还有许多规定,对本法的制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虽然不是制定本法的直接根据,但却它们都是制定《刑法》的基础。
(二)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本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我国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首先集中表现为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针、政策、策略。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孤立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策略原则。同时还表现为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的具体方针政策。例如,“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行、标本兼治”的禁毒方针;“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政策原则等等。这些方针、政策和策略原则,都是制定本法的依据。
本法制定的又一根据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制定本法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所谓实际情况,首先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即中国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实际情况。本法是国内法,任何国家的刑法都必须以本国的国情为根据,适合于本国国情,才能为本国所有。
本法在总结实施第一部刑法近20年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表现在:
第一,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过慎重考虑,把那些新型的社会危害大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罪名,以保证用刑罚的手段惩罚那些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分子。
第二,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将罪刑法定原则等写进了刑法,而对一些不适合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制度,如类推制度等予以删除,使本法走向完善,使其更符合我国客观实际与司法的实际需要。
第三,借鉴了国际社会同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恐怖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这类犯罪的实际和发展的趋势,规定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等,对保障社会稳定意义深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