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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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的规定。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也就是说有期徒刑,最低期限为六个月,最高期限为十五年。由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到最高期限间的幅度大,适用面宽,既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能适用于轻轻的犯罪,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是本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作为自由刑,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有期徒刑可以适用于犯各种罪行的犯罪分子。在本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刑罚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结合本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期限,应当如何具体运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本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这个上限就是十五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六个月。
  2、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最多为十五年。在下列二种场合,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可以超过十五年,但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十五年,但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