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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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任务的规定。
  本法的任务也就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也就是要说明本法打击什么,保护什么,打击手段是什么,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这对于实践中正确运用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以看出,本法的任务,概括说就是使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本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国家安全主要是指—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被侵犯。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独立的标志,因而本法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就是维护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用刑罚来打击那些损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的环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和艰苦卓绝斗争而取得的革命胜利成果,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仅需要以武装力量作后盾,而且也需要法律手段,特别是刑罚手段来保卫。特别是在和平时期,本法以其公正性、法律性,更易于为广大人民所理解、接受,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的主要手段和工具。
  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法将危害国家案例罪列为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分则第一章,对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本法总则还规定,对于危害国家案例的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必然要担负起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经济基础是与一定社会的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楣联系的生产、分配、流通的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本法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也就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本法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获得了有力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生活幸福的物质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对于个体户、农村承包专业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及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本法也依法子以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公民私有的财产是其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依法予以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形态下,要求各市场主体平等和交换的自由、公平,本法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求本法对各种经济主体予以平等的保护。本法在此方面不仅注意到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而且也注意到对个体、外资经济的保护,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之上,才能促进公有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其主体地位,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同时也发挥了私有经济的补充作用,使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第二,市场经济要求各种经济的产权明晰化,必然要求刑法对各种经济产权予以保护。本法对明晰后的各种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要加强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注意对各种私有合法产权予以保护。
  第三,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必然要求本法加入经济运行之中,对各种经济活动予以及时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由于产权关系规范化,生产要素可能在全社会范围之内重新组合,就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本法就需要规范这些行为,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以股票市场为例,它有着规范化的动作规则,对于那种操纵股市、交易等行为,本法规定了具体罪名对之进行惩处,以维护股票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必然要求本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环境。市场经济的运行,主要是在竞争中实现的,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平等开展竞争。这种竞争需要一种公正、平等、宽松的经济环境,本法通过打击犯罪,惩处不正当竞争,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本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在本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只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才能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罪,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直至适用死刑。
  民主权利,是指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40条)。本法坚决维护《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分则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体现了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切实保护。其他权利,是指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主权,年老、年幼、患病的家庭成员有受扶养的权利等。对严重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行为,本法也要予以追究。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都需要有个安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同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没有这些正常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管理活动也无法正常实施,公民的一切权利也就失去必要的保障。为此,本法规定,要惩治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等犯罪,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国家四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