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比较全面地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作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基本法律相比,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涉及问题的重要性稍轻些,其规定通常也稍具体一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各个领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此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也属于法律范畴。发布这类决定通常是对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作出修改或补充,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为了履行国家最高行政管理的职责,在日常的执行和指挥活动中,经常有必要发布一些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总之,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称之为国家规定,除此之外,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各级地方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律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